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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学〔2016〕30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6年8月30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和自主创业活动,加强对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创业基金的主管机构。管委会由分管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人、投资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创业基金年度计划安排;

(二)审批创业项目扶持借款或投资;

(三)监督创业基金的发放与使用;

(四)决定创业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管委会办公室是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接受创业基金使用申请;

(二)创业基金发放与结算;

(三)监督创业基金运作;

(四)制定年度基金使用报告,并向校大学生创业基地管委会报告;

(五)管委会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创业基金的来源主要是:

(一)学校专项拨款;

(二)企业、社会、校友捐赠;

(三)创业基地的收益;

(四)创业基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前期基金主要由学校提供,后期的基金筹集以捐助基金为主,以大学生创业企业盈利回报为辅。

第六条 创业基金使用范围为:

(1)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借款和投资;

(2)购买创业基地的公用设备和设施,基地的环境布置;

(3)创业基地的水电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4)基地宣传和组织创业相关活动的费用;

(5)创业导师补贴及创业培训费用;

(6)校外专家顾问团项目评审费及指导费;

(7)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方式

第七条创业基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校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的团队和个人。

第八条创业基金的扶持方式包括无息借款、直接投资。

第九条一般项目的创业团队,可以申请人民币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一年期免息借款;重点项目的创业团队,可以申请人民币10000万以上,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万元)的一年期免息借款。无息借款可以一次性到账,也可以分期到账。

第十条确定为重点项目的创业团队,可以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直接投资。

第十一条对每个项目的无息借款和直接投资一般不超过该创业团队自有投资。

第五章 创业基金的申请、审批与结算

第十二条符合创业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创业团队或大学生个人(以下简称“创业者”)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院推荐,向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无息借款或直接投资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提出评估意见后,提交创业基地管委会审议决定借款或投资数额。

第十四条创业扶持终止前,创业团队或创业者应当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财务结算申请,并按照协议偿还借款。财务结算完成后创业扶持立即终止。

第六章 运作监督

第十五条创业团队和创业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创业基金,定期向校管委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创业基金管委会可以定期审计项目的财务经营状况,对于虚报、漏报、多报等行为,可以要求创业团队和创业者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创业基金管委会应充分尊重创业团队和创业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干涉符合规定的具体的日常财务往来,不在未得到创业团队和创业者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符合规定的财务运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