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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校级重点学科评估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确保学科建设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根据《咸宁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咸院科〔2009〕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

通过考核加强对重点学科的管理,提升重点学科的学术队伍水平、科学研究能力、人才培养质量、管理水平和效益,也便于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成员及时对本学科的发展进行自查、自管,促进学科建设工作的良性发展,力争使我校的重点学科达到省级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进入省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更好的为我校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考核的范围

我校已立项建设的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培育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培育学科。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参照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终期目标等考核指标来进行。主要考核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以来在学科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一)研究方向: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三至五个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在省内具有一定优势或特色,研究前景广阔,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对地方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术队伍: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相应的学术和组织能力,聚集一批具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学术队伍中成员的年龄、学历、职称、知识结构应渐趋合理、形成相对稳定的学术梯队。

(三)科学研究:在国内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学术特色,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在国内、省内获奖,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发表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并被SCI、EI等检索收录,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工程技术和实践性强的学科有发明专利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该学科承担有国家级、省部级研究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四)学术交流:与国际和国内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举办或参与过国际国内重要的专业学术会议,本学科的成员在国内外大学讲学或在国际会议上做报告。承担有国际或国内高层次科研合作项目。

(五)人才培养:获得各级教研项目、教学成果,公开出版有影响的教材和发表一定数量的教学研究论文,有国家和省部级精品课程。全日制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序进行,教学效果良好。

(六)工作条件:有必要的科研试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基础,积极推进科研平台建设,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较好的物质基础条件。

(七)管理水平:学科建设规划合理可行,学科管理制度健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规划目标完成良好。学科学术氛围和谐、拼搏进取、团结创新,成效显著。

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四、考核的组织

重点学科建设评估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采取单位年度自评与全校年度检查相结合,专家考察评议与学校评审相结合,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估结果由研究生处统一公布。

五、考评程序

以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目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先由学科点对建设期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校研究生处检查审核各学科点的建设成果;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学科汇报,审核各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按《湖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给各学科评分,作出考核决议。

六、考评结果

考评分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为不合格的学科点,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并停止下拨学科专项建设经费,一年后仍然不合格则取消相应的重点学科资格。

七、其它

(一)在学科考核中,要求论文、著作、科研项目及经费、获奖成果、科技成果鉴定、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等必须与所属学科和研究方向相一致,对与学科和研究方向没有相关性的成果不作统计。

(二)学科成员所取得成果如未标注我校单位名称的,一律不予计算。

(三)考评期间各学科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四)坚决杜绝考评材料弄虚作假,如经查实有造假行为,将取消重点学科资格,并对学科带头人提出公开批评。

(五)省级重点学科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执行,每年参与学校考核。本办法也是其他尚在建设的学科自查、申请、推荐、评审为院级重点学科的相关依据和指南。

七、附 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