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维护读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外聘员工、外籍员工、离退休人员、留学生、非事业编制人员和持有借阅证的校外读者及需到我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读者须凭学校图书馆授权的校园卡进入图书馆。校外读者需到我校图书馆查阅资料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办理入馆手续。
第四条读者进入图书馆、借阅室时,必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借阅权限开通程序和规则
第五条持学校一卡通中心办理的校园卡,到图书馆开通借阅功能,便可以借阅图书馆的图书,不再另办借阅证。
第六条读者开通借阅权限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全日制学生
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一卡通中心统一办理发放校园卡,由图书馆开通校园卡的借阅功能。
(二)校内其他读者
凭本人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有效证件到学校一卡通中心办理校园卡,再持校园卡及下列材料之一到图书馆流通部开通借阅功能:
1、我校在编教职工:凭单位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等)。
2、外聘员工:凭我校人事部门或二级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注明聘用起止时间),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外籍员工:凭国际学院的聘用证明或证书(注明聘用起止时间),并由国际学院派专人负责与图书馆联系。
4、离退休人员:凭我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等)。
5、留学生:凭国际学院或就读学院(或部、系)出具的证明(注明就读起止时间)及学生证。
6、非事业编制人员:凭在我校工作的二级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7、函授生、各院系的进修生、短训班、代培生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担保,可申请办理临时借阅证,有效期为在校学习期间。
(三)校外读者
1.校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向图书馆申请办理借阅证,须注明本人单位和联系方式,交免冠照片1张,工本费10元,押金300元,服务费20元/年。所有费用一律交学校财务处,图书馆负责借阅证的制作和数据信息的录入。
2.对图书馆有重大贡献的校外读者,可免费为其办理借阅证。
第七条校园卡借阅功能的使用范围:
(一)校园卡借阅功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卡,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读者凭本人校园卡可在我校图书馆借还、阅览和复印馆藏文献等。
(三)读者利用校园卡可享受我校图书馆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如查阅数据库、查看本人借书状况、预约借书、续借等。
(四)图书馆所有中、西文现刊、合订本期刊、工具书以及特藏文献一律不外借。
第八条校园卡借阅功能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教职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需还清所借图书,注销借阅功能。研究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还须向图书馆提交本人纸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2份,并登录图书馆学位论文提交系统提交与纸本一致的电子版。
(二)交纳押金的读者在还清图书后,凭押金收据和校园卡退回押金,注销借阅功能。
(三)读者离校(含毕业、调动、辞职等)时若不按规定办理借阅权限注销手续,使学校财产受损失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四)聘期满后再续聘的外聘教师,应持续聘证明复印件到温泉校区图书馆流通部延长校园卡借阅功能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校园卡图书借阅功能的暂停、开通:
(一)遗失校园卡的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到图书馆暂停、重新开通校园卡的借阅权限。
(二)登录图书馆主页,通过“我的图书馆→输入校园卡号、密码(校园卡在图书馆使用的密码)→挂失或自停”。
第三章图书借阅规则
第十条图书开架借阅规定:
1.图书馆外借书库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入库时,要将自带的书籍、书包和其它物件放在存包处,不得带入库内。
2.读者须持本人借阅证进行身份验证,领取代书板,方可入库找书。借阅证不得转借、代借。
3.查找图书时要将代书板插入取书位置,如不合适图书,必须放回原位,再取出代书板,严禁乱扔乱放。
4.读者找到所需图书后,交给工作人员,在借阅窗口办理借书手续。未经办理手续,且故意带书离库者以窃书论处。
5.读者借阅图书时,需认真检查图书,发现污损现象,须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归还图书时,工作人员检查出问题,将按《湖北科技学院图书馆图书污损、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6.归还图书时,读者必须将图书交给工作人员检查,并在图书注销后,方可离开。否则,图书遗失由读者自负。
7.读者要按期到所借图书的窗口归还所借图书。对于图书超期不归还者,工作人员将采用短信或邮件的形式提示读者超期图书,并按1分/周的标准扣除相应读者借阅信用值。对于故意不归还超期图书者,将通报读者所在院部,一次扣除借阅信用值10分,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凡在寒、暑假内到期应还的图书,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归还,则不计超期。图书超期一个月以上,采用短信或邮件提示后,仍不归还超期图书,视为故意不归还超期图书者。
8.爱护图书,严禁污损。读者如污损或丢失图书,按《湖北科技学院图书馆图书污损、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9.窃书。以下行为视为窃书:①破坏图书防盗装置;②冒用他人证件借阅(未经借阅证所有人许可);③有意擅自携带未办借阅手续的图书出书库等。对于校内读者,首次发现,写出书面检讨,图书馆对其约谈批评和教育,扣除借阅信用值5分,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3个月;再次发现,移交读者所在院部或学校处理,扣除借阅信用值10分,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对于校外读者,移交学校保卫处处理。
10.严禁穿背心、拖鞋入库。入库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保持安静,不得在书库喧哗、打闹、吹口哨。
11.保持书库清洁,不得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凡发现违规者,将罚做清洁一次,并扣除行为者借阅信用值1分。
12.书库内严禁吸烟。首次发现,写出书面检讨,图书馆对其约谈批评和教育,扣除借阅信用值5分,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3个月;再次发现,移交读者所在院部并通报全校,扣除借阅信用值10分,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违规者,送交学校保卫处,并停止其图书借阅权限。
第十一条读者将图书带出馆外需要先办理借阅手续,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允许私自把书带出馆外。
第十二条还书时应将书交给借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并同时留意电脑屏幕上的处理记录,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借阅证使用规定:
1.借阅证是借书和阅览的凭证。
2.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且停借1个月,并扣除行为者阅读信用值1分。使用捡到和窃取的他人借书证,一经发现,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3.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撕下照片,否则以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借阅权限规定:
湖北科技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权限规定
读者类型 |
借阅证有效期限 |
外借册数 |
借期 |
续借期限 |
在校本科生 |
4年 |
5册 |
非文艺类图书60天,文艺类图书30天。 |
非文艺类图书续借一次(30天) |
在校专科生 |
3年 |
5册 |
非文艺类图书60天,文艺类图书30天。 |
非文艺类图书续借一次(30天) |
医学本科生 |
5年 |
5册 |
非文艺类图书60天,文艺类图书30天。 |
非文艺类图书续借一次(30天) |
医学实习生 |
1年 |
2册 |
365天 |
不办理 |
硕士研究生 |
3年 |
10册 |
90天 |
不办理 |
教职工 |
10年 |
15册 |
90天 |
不办理 |
离退休人员 |
5年 |
5册 |
90天 |
不办理 |
校外读者 |
1年 |
2册 |
90天 |
不办理 |
注:文学、艺术类图书对于人文与传媒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读者来说是专业书,借期60天,可续借一次。
1.凡本馆读者凭有效借阅证可在本馆外借部门借书或在所规定的阅览室阅览。
2.凡正式教职工读者,借书册数为15册,离退休人员借书册数为5册;借书期限均为90天,不办理续借。
3.在校本、专科学生读者借书册数为5册,借非文艺类图书期限为60天,允许续借一次,期限为30天;借文艺类图书期限为30天,不办理续借;医学实习生借书册数为2册,借期为365天,不办理续借。
4.硕士研究生借书册数为10册,借期为90天,不办理续借。
5.校外读者借书册数为2册,借期为90天,不办理续借。
第四章 使用设备、载体规则
第十五条读者必须经过正常登录后才能使用电子阅览室的电脑设备。使用视听设备时,请带上耳机。请勿在室内语音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学习。
第十六条注意保护好图书馆电脑等设备,严格按操作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拆装和损坏电脑设备。不得自行下载 、安装各种软件。若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值班工作人员,切勿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读者自带电脑到馆的,可图书馆无线上网区使用。馆内电源仅限于为手提电脑充电,不为其他任何用电设备提供电源。
第五章 自修规则
第十八条读者可以自带书包、书籍进入自修区学习。保持区内安静和整洁;不得擅自改动自修区的桌椅布置。
第十九条自修区内1人1座位,先到先坐,任何个人不得以书包、书籍等物品占座,若有占座现象, 图书馆有权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留物占座将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馆藏文献复制规则
第二十条非外借书刊可在馆内复印,确需出馆复印的,须经所在部门批准登记。
第二十一条馆藏内部刊物不可私自复印,若确实需要复印,应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二十二条馆内收藏的部分特藏文献,如手稿或稀有文献等一概不得复制。
第七章图书污损、遗失赔偿办法
第二十三条图书污损、遗失赔偿办法:
遗 失 图 书 |
1.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元/册。 |
2.无法重购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价值不同,按遗失图书定价的2-20倍交纳赔偿金,具体赔偿标准为: |
单册图书 |
近5年内出版者——按书价的2-3倍赔偿 |
近6-10年内出版者——按书价的4-5倍赔偿 |
近10-20年内出版者——按书价的6-10倍赔偿 |
近20年以上出版者——按书价的11-20倍以上赔偿 |
多卷图书 |
遗失册数小于其总册数1/2册——按总套价+遗失书价总和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图书 |
遗失册数大于或等于其总册数1/2册——按套价的2倍赔偿,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他卷图书 |
3.读者遗失的图书赔偿后,从赔偿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且无损时,可将原书交还本馆,退还所交赔款。 |
污 损 图 书 |
1.凡发现读者所借图书有批点、涂画、撕裁、污损等情况,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使用,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扣除行为者借阅信用值1分,并停借1个月。 |
2.图书被裁割、污染且经过修复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按图书遗失办法处理,扣除行为者借阅信用值2分,并停借2个月。 |
3.条形码损坏,且不能修复,扣除行为者借阅信用值1分,并交纳赔偿金3元/条。 |
第二十四条读者借阅信用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为每个读者设置并动态地调整图书借阅信用值(简称为借阅信用值)。借阅信用值具体管理如下:
1.新办证读者借阅信用值初始值为10分。
2.借阅信用值加分规则:单个读者每学期内外借图书以20册次为标准量,每超过2册次追加借阅信用值1分。
3.借阅信用值减分规则:按《湖北科技学院图书馆开架借阅规定》和《湖北科技学院图书馆图书污损、遗失赔偿办法》等规定执行。
4.借阅信用值小于或等于0时,停止相应读者图书借阅权限。
5.每周定期在图书馆网站公布读者借阅信用值排行榜。
第二十五条违反以下条款者,分别给予处理:
1.无校园卡进馆者、进馆后大声喧哗经教育无效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开图书馆。
2.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乱涂乱画等不良行为者,图书馆工作人员可责令该读者打扫该区(室)的卫生。
3.持他人校园卡入馆借阅图书者,图书馆将没收该卡并通知校园卡所有人带有效证件到流通部领取,并在图书馆诚信档案记录备查。
4.若读者携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馆藏文献出馆(室)时,工作人员有权向该读者了解情况、检查其所带物品,追回相关馆藏文献,并按偷书处理。若读者确属无意,工作人员在图书馆诚信档案上记录该读者的真实姓名、班级、一卡通号码后,读者可离馆;若该读者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则按照偷书处理。
5.偷书者,除收缴所偷之书与本人写检查外,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6.留物占座者,须凭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字的检讨书,到图书馆权益部领取占座物品。对占座两次以上者,暂停其借阅权限30天。
7.在图书馆内吸烟,擅自使用电源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图书馆者,除制止其行为外,责令该读者写检查并在图书馆内通报,同时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有违反本规定而又不服从管理或处理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检查或扣押有关证件,并向图书馆领导报告处理。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