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的窗口,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为了逐步实现学生宿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要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实行思想教育与行为指导相结合、学校管理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努力营造文明、安全、和谐的学习居住环境。
第二条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在后勤处领导下,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确保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安排的学生生活居住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科技学院后勤处学生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入住与退宿
第五条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必须住校,由学生宿管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以学年度为单位计算,一律不实行减免政策)。学生因特殊原因中途停止住宿,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不满1月按1月收取,每学年度按10个月计算)。对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搬出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一律不退住宿费。特殊原因需宿管中心安排住宿,需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学生须按入住时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并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的调配。寒、暑假期间,学校将视学生留校情况统一集中重新安排住宿。
第七条学生入住后不得擅自变更房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出租房间或床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房间,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在财务处办理相关住宿费用变更手续。为了体现人文关怀,对情况特殊的学生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特殊考虑。根据学校住宿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
第八条因各种特殊原因(转学、休学,弹性学制的学生),不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有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入住时,每人配备房门钥匙一把,办理入住手续时领取。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应急开门使用,学生须凭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才可借用。
第十条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由后勤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家具等公共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学生凭宿管中心的缴费单到学校财务办理缴费后,凭缴费单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的学生必须搬离学生宿舍。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日常供电时间为6:00~23:30,周五、周六及每年5月1日至10月7日全天供电。法定节日和遇重大活动等情况时的供电,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楼每天23:00至次日6:00关闭大门,晚归者一律出示学生证或相关证件登记后,经安全巡查人员许可方可入内。
第十三条学生应该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在上课时间和晚上就寝时间玩电脑游戏和从事其他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每间宿舍用电用水标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护公物,按规定使用宿舍楼和宿舍内各种公共设施,并应妥善保管。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到门卫值班室登记报修;如属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楼是学生集体生活的场所,楼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楼内进行打球、溜冰、大声喧哗等影响和妨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起哄、打、扔、摔、砸等不文明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美化属于学生自理范围。每间学生宿舍须建立轮流值日制度,每天由学生轮流值日清扫,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整齐。宿舍清扫垃圾必须在每天8:00前,或晚上8:00后送到一楼垃圾桶处,由清洁工统一清除,不得随意清扫到走道上。
第十九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内外要保持干净、整齐。做到墙面无球印、脚印,无乱写字迹和乱贴字句。为保持水池、便池通畅,不得将剩饭、剩菜以及容易堵塞水管之物倒入池内;不得从窗户向外泼水、抛果皮、纸屑及其他垃圾杂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楼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或消防通道,应该保持通畅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其它物品。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学生出入宿舍楼携带大件行李及贵重物品时,必须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征得当日当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使用明火、违章器具,发现以下行为:
1.燃烧废弃物;
2.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
3.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等电热用具;
4.私拉电线、私自换保险;
5.使用蜡烛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及人身安全的用火、用电。
对当事人除收缴所用器具、赔偿损失外,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违章器具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楼,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对存放上述物品酿成严重后果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楼内不得饲养猫、狗、鸟、雀和鸣虫等宠物,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禁止破坏绿化,有下列行为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采摘花卉;
2.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
3.践踏花坛或草坪;
4.在树枝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行之一:上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
1.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生活秩序,以及在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5.屡次违反学校宿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宿舍楼内禁止留宿亲友、异性及其他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宿舍区内违纪违规现象,由后勤处报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学生宿舍区内进行各种商业宣传、服务等活动,一经发现报送保卫处处理。若属需要,须到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宿管中心备案。
第四章会客制度
第三十条学生生活园区宿舍内采取会客登记制度,非本楼人员进楼必须凭个人有效证件先到该楼栋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一条宿舍楼实行封闭管理,禁止男、女生随意互窜。宿舍楼晚上18:00之后,异性不得进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征得宿管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5分钟)下楼。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保证部门能客观.公正履行责任。学生对宿舍的违纪违规行为如处理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述处理委员会申述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