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通过各种教育和锻炼手段,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使“推优”工作做到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推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校内各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校内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推优”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工作。
第四条“推优”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五条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六条凡团的关系在我校的共青团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持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对不良倾向敢于斗争,敢于碰硬;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七)要求入党的团员,必须端正入党动机,坚持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同时要经过党校培训,成绩合格并结业;
(八)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九)组建一年以上的团支部,可不定期推荐(每学期至少推荐一次),被推荐者要由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报到院部团委。
第八条获得市级、校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九条在校、院两级学生干部组织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表现,可由学校团委、院团委在征求校院学生干部所在团支部、团总支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十条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在校学习工作期间受过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三章 “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发展条件的优秀团员,以院团委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进行二次,安排在每年4月及10月进行,推荐比例为团员总数的20%。
第十二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其工作程序是:
(一)团支部对本年度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成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根据投票结果,初步确定推荐对象,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上报给院部团委审核;
(三)院团委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专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表现;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各团支部建立分册;
3.依据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条件,定期推荐;
4.不定期对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
5.深入基层进一步核实情况。
(四)院部团委召开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讨论确定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并在院内内公示三天;
(五)被推荐人详细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团支部、院部团委分别签署意见,由院团委送报院部党总支,校团委备案;
(六)校团委定期汇总“推优”名单,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院部团委和团支部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推荐有效期限为两年,在有效期限内若出现违纪等不良行为,经院团委研究,可予以取消。
第十五条推荐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推荐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院党、团组织要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七条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要以党校、学马列、学党章小组为阵地,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