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力军,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使学生干部队伍走向规范化、纪律化、制度化,打造严明实效、团结一致、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组织,根据《湖北科技学院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干部包括:在共青团湖北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湖北科技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湖北科技学院研究生会、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湖北科技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校青协)、湖北科技学院广播台学通社(以下简称校广播台学通社)、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等学生机构、群体中担任某些职务、负责某些特定职责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在学校各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协助学校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是学校学生干部组织的管理机构。校级学生干部组织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社联、校青协、校广播台学通社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具体指导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分会、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由所属学院党总支指导、管理,同时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配备与任免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采取自荐、组织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团委常委会、学生会常委会或其它民主选举的方式,并报管理部门审批后产生。同时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产生。
第七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六)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综合素质测评在班内前40%;
(九)在校期间未因违纪受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十)校级主要学生干部原则上要求有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任职经历。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配备以精干、高效为原则,按需配备。
第三章 学生干部辞职免职
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综合素质测评未达班内前40%者;
(二)任职期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三)不能胜任所任职务,经调整后仍不胜任者;
(四)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及处分者。
第十条学生干部辞职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同级学生组织讨论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文确认,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情况严重者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学院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
(四)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顺利开展者;
(五)个人素质及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参与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
(七)一学期内无故迟到、缺席工作会议三次者;
(八)对工作敷衍了事,工作不到位、有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者;
(九)不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者;
(十)达到辞职条件而未主动辞职者。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免职程序为:
(一)学生干部所在的学生组织就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正式通知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
(三)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学生审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免职,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奖励
第十三条完成所任工作职责者,可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符合《湖北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有关规定的;
(二)符合《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的;
(三)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加入党组织;
(四)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优先推荐就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学院可在本条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本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报校团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