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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学〔2017〕2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6-19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年3月20日

湖北科技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改善部队人才队伍结构、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重要保证。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军队资源优势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征兵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校的征兵工作,在校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负责牵头,校办、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校办、纪委监察处、宣传部、招生就业处、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处、附属第二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长兼任。

第四条各学院要成立本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总支书记为本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五条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征兵命令下达各学院。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为有效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大学生应征入伍的激情,在执行国家、湖北省政府有关入伍大学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学校还将给予以下优待:

1.学校为入伍学生自学提供远程指导与服务,保证有能力的学生边服役边学习;

2.入伍学生可通过自学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承认其学分,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3.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4.学生入伍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入伍前单独组织一次补考;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可以采用网络指导,经部队批准后返校答辩或网上答辩,由论文指导教师(授课教师)评定成绩;

6.入伍学生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不低于三等奖学金的标准评定奖学金。

7.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延长两年。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条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青年的责任和义务,适龄青年大学生必须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

第八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学院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征集任务的学院总支书记、分管领导,当年年终评比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一条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入伍学生“学校指导员”工作机制。“学校指导员”由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做好本校在役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在役学生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帮助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武装部负责解释。上级新出台文件精神与本办法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