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年9月10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2〕7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湖北省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坚持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落实不力,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和脱产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校团委、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各教学院(以下称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学生工作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校园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员制度,确保信息通畅。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防灾避险、防骗防盗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各学院每学期应当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日常学习生活和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融入安全教育内容,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灾、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校园、宿舍、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校园实行门卫制度。师生员工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应责令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不得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品,不得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它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遵守如下规定:
(一) 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 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事件;
(三) 在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和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 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 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有防范措施;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遵守如下宿舍管理规定:
(一)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四) 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五)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六)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在校园内发生的,学校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按自愿原则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稳定学生情绪,恢复校园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等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学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相关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连续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休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治疗。不能治愈的,应予退学。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病情稳定,经专业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的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五条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有过错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关学生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试行)》(湖科学〔2016〕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