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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教〔2017〕9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6-19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

                                                                     2017年5月27日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同时完成各实践环节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考试)和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以上;

(五)退役士兵毕业生参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六)符合学校其它规定。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延长学制者;

(三)在校期间受过两次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后两年受过一次记过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除外);

(六)在修业年限内,外语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者:

1.非外语专业学生,生源地系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的学生,参加CET-4考试成绩合格线的75%以下者,其它地区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CET-4考试成绩合格线的85%以下者;

2.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统考未达到合格线者;

3.免费医学生、专升本学生,参加CET-4考试成绩合格线的75%以下者;

4.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全日制中职类学生参加CET-4考试成绩合格线的65%以下者。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有第六条第(四)(五)(六)项的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公示期内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一)在受处分后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者;

(二)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但获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者;

(三)在校期间以湖北科技学院署名并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期刊上发表2000字及以上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由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和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者;

(五)在校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权所有者;

(六)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个人获省部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者。

第八条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湖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按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并逐一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审核表》,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1周后,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并采用投票方式决定,到会成员赞成票达2/3者为有效;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公布之日起7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填写《湖北科技学院普通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15日之内,做出复核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具有终审权。

第十一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或在毕业离校前在纪律和行为方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一)(二)项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的本科应届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

(一)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函授、业余、网络等)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类成人教育(函授、业余、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以上;

(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或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成人学士学位:

(一)有本细则第六条(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者;

(二)课程学习和学术水平未达到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者。

第十五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成教和自考本科应届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初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的授予条件,对学员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办推荐;

(三)审核:学校学位办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报送省学位办;

(四)复审:省学位办对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五)终审、授学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对经由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名单进行评定,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鄂学位〔1999〕003号)规定,申请成人学士学位,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十七条成人学士学位应在本科毕业当年申请,12月份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不得迟于次年6月份。

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关于平均学分绩点的规定是指: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指将分数换算为绩点,之后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方法计算。90-100以上算4分,85-89算3.7分,82-84算3.3分,78-81算3.0分,75-77算2.7分,71-74算2.3分,66-70算2.0分,62-65算1.7分,60-61算1.3分,60以下0分,补考或重修成绩一律以60分计算1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